山东一女士3个结婚证的“重婚”案,被检察院的这一妙招迎刃而解了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下午看到一则新闻,一个人同时拥有三个结婚证:
2020年4月,山东临沂的一名女子(杨女士)因房产问题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三个结婚证。为了自证清白,女子曾到当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均被驳回。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两天后,当地检察机关向当地民政局发出建议,最终成功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
一个人同时拥有3个结婚证,居然还都是合法的,想撤销都撤不掉,确实是奇葩至极。
不过话说回来,考究起来有关部门对这个事还真的不好办,想撤销也是有其心无其力。
比如对法院来说,婚姻法(这事发生在2020年,其时适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本事件中飞来横祸的结婚证并非系杨女士受胁迫办理,而是冒领的,法院没办法立案,所以法院诉讼这条路走不通。
再说民政局吧,假冒的结婚证确系民政局发的,但撤销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在民政局这里同样是胁迫的情况可以撤销,本事件冒领的结婚证不符合撤销条件。民政局没办法僭越法律赋予的权限撤销结婚证,哪怕这结婚证是自己发的。
所以,很长时间以来,冒领结婚证是很多人的痛,我在网上随意搜了下山东的冒领结婚证,看到一大堆信息。
央视网的这则新闻里有两个话题,一个是#女子开婚姻证明发现名下3个结婚证# ,还有一个是#检察机关有多重要# 。
对的,急事难事,舍我其谁,检察机关来了,本事件的圆满解决得益于检察机关发挥了关键性作用。“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两天后,当地检察机关向当地民政局发出建议,最终成功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
检察院挽救了一个无辜的“重婚案”的受害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检察院的建议全称是检察建议,关于检察建议前年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说检察院不务正业?,读者不妨读一读。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检察建议出自《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这几个字,赋予了检察建议强大的生命力、到达力和执行力。
正是检察院的介入,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3个结婚证”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这个撤销工作中,民政局“师出有名”,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检察建议,民政局即使发现错证,也不可以自行撤销,但有了检察建议这把尚方宝剑,就心安理得撤销了。这就是法律的艺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冒领结婚证的撤销有更详细的规定,多部门都可解决冒领结婚证的事,但该规定是去年11月颁布的,山东的“三个结婚证”事件是2020年的事,显然山东的这个事主要是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发挥了定海神针、一言九鼎的作用。
这给广大网民一个很大、很震撼、很特立独行的启示,在你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满意时,试一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许这一方式能有意外的惊喜呢。。。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最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